社会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实际生活中,个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大多也是用以工资作为基数缴纳。所以,无论是退休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还是退休后开始领取的社会养保险金均具有工资属性,符合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完全可以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但是,根据婚姻律师多年办案经验的总结,法院在实际分割时,往往会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双方均退休,并开始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此类情况下,法院会按平均分割的方法进行处理,具体做法是由领取社会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足差额。
2、双方虽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费,但都未退休,没有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所以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将来能否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及领取多少都无法确定。此种情形下,法院仍然会根据平均分割原则,即以双方实际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总数为标的,由社会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足差额。
3、第三种情况相信大家也猜出来了,即一方已退休,开始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退休,无法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针对这种情况,法院的做法尚不统一,但基本原则是参照上述两种分割方式,综合考虑,并结合具体案情,公平合理地分割。
本律师认为:无论何种情况出现,法院始终要遵循的分割原则就是公平合理。因此,在离婚诉讼时,只要能调查清楚对方的养老保险费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公平分割就是自然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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