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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1-03-07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韦翔龙 作者单位:大丰市人民法院
 
离婚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论常常困扰着审判人员。而目前理论界对此也相对混乱,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养老保险金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只有待职工个人退休后才可实现保险权利,领取养老保险金,从而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因此具有很强的行政给付和个人人身属性,其显然应当归入夫妻个人财产范畴。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国家、企(事)业和个人三方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担而缴存的,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进行扣缴或统筹。而养老保险费是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可以看出养老保险金与工资紧密相联,具有工资属性。故其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从养老保险金的基本属性进行判断。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解决单位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在岗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而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工资中进行扣缴,由国家统筹。个人在岗,这种缴费统筹状态就会延续。因此,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上来说,它与职工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其次再从养老保险金的本质上来讲,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具有退休金属性。其实质就是国家实行的一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化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具有工资属性的养老保险金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其次是从养老保险金的组成来判断。
 
养老保险金在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帐户中分为单位累计缴纳部分和个人累计缴纳部分。个人累计缴纳部分是从职工工资中扣缴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而夫妻一方的个人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并无争议,故养老保险金帐户中个人累计缴费部分当然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单位累计缴费部分是依据职工工资扣缴的数额按法定比例由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而归入职工个人养老金帐户的部分,但单位缴费状态延续取决于职工处于劳动状态,与单位建立劳资关系。职工与单位脱离劳动状态,不存在劳资关系,单位就不会为职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看出单位缴费部分属于职工在劳动状态下的工资性福利,显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从而说明养老保险金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再次从养老保险金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当然社会保险包含了养老保险。可以看出养老保险金由单位、职工共同缴纳,应归入个人工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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