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杀人十九年后终落法网 杀人逃犯获无期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1992年12月30日,被告人蒋福祥与辛永忠、龙银坤(已判刑)和刘兴德(已病故)、吴绣春密谋,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五人窜到西林县那佐苗族乡龙潭村龙潭屯,欲对在该屯打瓦的广西横县籍男子腾经销实施抢劫。蒋福祥骗腾经销说其有一名堂妹要找对象,如需相亲就要给“介绍费”,腾经销说自己的一个老乡也在找老婆,要去叫他一起来,但是“介绍费”要见到女方后才能给。随后腾经销将老乡腾志新带到自己住处准备相亲。当日傍晚,蒋福祥和吴绣春哄骗腾经销和腾志新带钱去女方家相亲并办理相关手续,两人信以为真,便带上钱跟随前往。当晚21时,当蒋福祥和吴绣春、腾经销、腾志新四人走到西林县弄汪乡龙骨单屯附近时,事先躲在路边草丛的辛永忠、龙银坤和刘兴德即冲到路上和蒋福祥一起对腾经销和腾志新实施抢劫。腾经销见状奋力逃跑,他往前跑了十几米,在拐弯处的对方视野盲区里跳到路坎下面躲藏,躲藏中听到腾志新被打的砰砰响声,还听见腾志新“啊啊”地叫,并听到有人说:“快点拿钱出来,把他拖过这边来。”等到没有声音后,腾经销不敢返回查看情况,连夜跑到朋友家躲避。第二天,腾经销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带公安人员到现场指认,发现腾志新躺在地上,已经死亡。经鉴定,腾志新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切左大腿造成股动静脉断离损伤大量出血而引起休克死亡。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福祥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蒋福祥提出犯意并进行策划,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蒋福祥虽然到案后供述了其参与抢劫的事实,但其在庭上拒不承认参与策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实施抢劫,因此,蒋福祥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不宜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蒋福祥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在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应予以支持。该院在作出(2005)百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时,已判决由同案人辛永忠、龙银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被告人蒋福祥应与同案人辛永忠、龙银坤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一、被告人蒋福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蒋福祥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百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人辛永忠、龙银坤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经济损失20000元,共计40000元”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此案与7月10日审结。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有权利就有救济,有伤害就有补偿,有罪恶就有惩罚,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也许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难免遇到重重阻力,但就为了以法律的名义还遭受不正义的人一个迟到的慰藉,无数法律工作者都将为之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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