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出售房屋效力分析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10月,李峰遇见了两件烦心事,一是结婚多年的妻子王娜和自己闹离婚,更烦人的是妻子起诉离婚9天后背着自己,以25万元的低价将一套房产卖给了她自己的侄子王宇。无奈之下,李峰只得把妻子和侄子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妻子和侄子一口咬定,卖房的事李峰不但知道而且同意,买卖合同上还盖着李峰的私章呢。而且王娜、李峰是夫妻,王宇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娜有权代表李峰。
李峰的律师对两被告的辩称提出了四点质疑:首先,鉴于王娜和李峰的特殊关系,不排除王娜私自盗用李峰私章的可能性,如果李峰真的同意卖房,在合同上签个名字是很容易也很便利的事,因此不能仅凭盖章就认定李峰知道并同意卖房一事。其次,两被告应当提供25万元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再次,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仅适用于日常生活琐事,像房屋买卖这种重大经济行为是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最后,25万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面对律师的质疑,两被告解释道,25万元的价格是经过评估的,两被告也是根据这个评估价格缴纳的税款,足以证明这个价格是合理的。相关过户手续办妥后,王宇分几次将25万元现金给了王娜,因为是亲戚也没有打收条,也没有银行转账凭证。
李峰立刻指出缴纳契税的房屋评估价格通常较低,请求法院对房屋的价格重新进行评估。经评估,该套房产价值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适用于买房这样的重大经济行为,李峰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峰对售房一事是知情且同意的。经评估,两被告约定的协议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证据证明王宇已支付合理对价,考虑到两被告的亲戚关系及王娜在离婚诉讼期间转让房屋的情节,认定王宇不是善意第三人,两被告在转让房屋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判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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