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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合同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2-02-01    作者:陆沛林律师
     2010年陈某接到中介电话,问其是否同意将其房屋放盘出售,陈某认为现时楼价较高,出售房屋未尚不可,于是接受中介邀约。事后中介联络了买家黄某,其有意买下该处房产。由于该处房产是陈某与其儿子李某共有的物业,是否出售还应征求李某意见。但是中介为了促成交易,收取中介费,诱导陈某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代签儿子李某姓名,事后再让儿子补签授权也没问题的。签订合同后,买家黄某为表示诚意,也于签订合同当日将首期款六十万元直接打入陈某账户,陈某也确认收到此款。
    事后,陈某回家与儿子协商时,儿子李某坚决不同意出售房屋,买卖双方遂引起纠纷。买家黄某及中介声称,合同已经生效,并已经开始履行,如果陈某不同意履行需要没收定金20万元及赔偿中介费等经济损失。
    为此,陈某夜不能眠,辗转找到陆律师。经陆律师与其分析,由于房产是共同所有,其单方代签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法应属无效合同,所谓的赔偿条款也因合同无效而不能适用。确立方案后,陆律师即代理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只是该房产的其中一名产权人,出售房屋确需全部共有人同意方才有效,遂作出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至于陈某在本案中出尔反尔的行为,确有过错,但买家及中介并未提出反诉,其损失可以另案起诉,本案不作处理。
    可见,房屋出售的意思表示一定需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就有瑕疵,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无效,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陆沛林律师 1530292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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