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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人受伤-----受益人应当补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王怀臣律师
女厨师抢险中为他公司食堂关煤气被炸伤
受益单位全额赔偿伤者36万余元
    本报讯  江苏省如皋市圣明服装厂的女厨师王某在食堂前的水池洗菜时,发现相邻的供水公司食堂内飘来一股浓重的煤气味,她赶忙跑去该公司食堂关煤气,没料刚推开门就发生了爆炸,致其严重烧伤,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经多方索赔无果,王某一纸诉状将供水公司和自己所在服装厂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如皋市某供水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5888.22元,驳回原告对圣明服装厂的诉讼请求。

    几年前,如皋市圣明服装厂雇佣王某为其食堂烧饭,并租用如皋市某供水公司的房子作为生产场所,两单位食堂紧紧相邻。2011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王某在服装厂食堂前的水池洗菜时,忽然发现供水公司食堂内飘来一股浓重的煤气味,于是她赶忙跑去该公司食堂帮助关煤气,没料刚推开门就发生了爆炸,导致其面部、颈部、双上肢严重烧伤,后经鉴定构成人身损害七级伤残。

    王某认为,其作为圣明服装厂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赔偿;供水公司无论是作为侵权人还是受益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经多方索赔无果,王某一纸诉状将供水公司和圣明服装厂一起告上了如皋市法院。

    法庭上,供水公司辩称,原告是为圣明服装厂工作的,是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不应由其赔偿;圣明服装厂则辩称,原告所受伤害是因供水公司的煤气泄漏发生爆炸所导致的,且原告关煤气的行为不属于服装厂雇佣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属于雇主授权或指示的内容,服装厂不应承担责任。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系普通人员,并不具备煤气方面的专业知识,其发现被告供水公司食堂内有煤气味,主动帮助关煤气,其行为值得鼓励。原告推开门时煤气发生爆炸,导致原告严重烧伤,该事故系因被告供水公司煤气爆炸所致,故原告受到的损害应当由直接侵害人进行赔偿、受益人进行补偿。本案中,被告供水公司既是直接侵害人,又是受益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虽系被告圣明服装厂雇员,但该受伤并非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被告圣明服装厂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如皋市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表示服判息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截至7月18日,该判决已生效。

    (顾建兵  徐  烨)  

    ■连线法官■

    “社会需要更多的热心人”

    顾建兵  张昌凤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有人出于好心帮助他人,但结果却因其行为给他人或自己造成了损害,从而引发赔偿纠纷。

    “出于善意去管理他人事务引发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无因管理,要看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是否违背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管理事务的最终结果是否对本人有利,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据该案承办法官蒋正华介绍,国家确定无因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鼓励社会成员之间积极开展互帮互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这一规定,构成无因管理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二是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三是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去管理。本案中,原告王某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本着为供水公司谋利益的意思,实施了为供水公司管理事务的行为,故法院认为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案中,原告虽然是一名厨师,但其并不具备煤气方面的专业知识,无法预见自己的管理行为可能受到的损害后果,其自身不存在过错,而被告供水公司既是本案直接侵害人,又是受益人,故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社会需要更多的热心人!”蒋正华认为,该案的判决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倡导良好的思想道德风尚,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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