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员工在旅行社三楼签署真合同,游客受伤起诉旅行社获赔7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5月,周女士所在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目的地为张家界。旅行第一日上午,用完早餐后,在上旅游车时,由于车辆停在了斜坡上,而恰逢雨后路滑,周女士在导游的催促中滑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治疗终结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女士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周女士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进行了协商,由于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近16万元。
旅行社辩称:其公司未曾与周女士所在公司订立旅游合同,合同签订人熊某并非公司员工而是冒用了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且旅行社认为原告摔倒完全是自身造成的,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查明,虽然被告旅行社提出熊某并非公司员工,但旅游合同确实在被告实际经营地的三楼签署,旅游期间提供给原告方的旅游项目清单也印有被告名称,结合被告向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发票,这一系列客观事实已形成了签订人熊某具有被告代理权的表象。故由熊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署的上述旅游合同,合法有效;至于被告与熊某之间是否有纠纷,被告可另谋途径解决。而旅行中,旅游经营者未考虑旅客安全,将旅行车停泊在陡坡旁,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行走时未尽谨慎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庭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