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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浅谈施工单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及风险防护措施

发布日期:2013-07-25    作者:110网律师

成都律师老吴[微博]按:自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解释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使得越来越多的“道路管理者”、“道路建设单位”、“道路施工单位”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那么,道路施工单位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本文将以一真实案例做引,简要分析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路段的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及风险防护措施。


引子:

案情简介:2012年年底,四川成温邛高速公路上一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周某驾驶一油罐车行驶至成温邛高速K2521公里+60米施工路段处变道时,因车辆超速、超载和临危处置当等原因,导致车辆侧翻后与相对方王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相撞,周某驾驶的油罐车所载汽油溢出致两车燃烧,造成车辆损坏,王某等人伤亡,及事发路段园林、房屋等财产烧毁等损失。案发后,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包括人身受损和财产受损的当事人)向崇州市人法院提起诉讼,将包括肇事者、车辆所有人、成温邛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及事发施工路段的建设方和施工方做为被告一起告了法庭,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案件详情见吴律师博文:《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可能担责》//blog.sina.com.cn/s/blog_5f6d736f0101crk6.html。

一、施工路段的施工单位是否可能对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有无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若因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或因未按相关法律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交通事故,引起相关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在施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完全有可能因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而被诉至法庭,甚至被法院判决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定情形下,受害人有权将施工路段的施工单位告上法庭。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何种法定要件?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完全有可能对施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凡是在施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性质上来讲,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类型,因此,施工单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实际也就是承担了侵权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具备以下四点: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具体到本文所述交通事故而言:
1、施工单位须具有违法行为。所谓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施工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1)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2)道路施工作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施工单位有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应视为存有违法行为。实践中,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多表现为不作为,即未经批准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施工行为本身不合法;或者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未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和未有效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两种情况)。
2、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即在施工中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了权利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损害,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3、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为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践中,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具体到本文所述交通事故中,即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与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需具有困果关系,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原因之一。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且由受害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在施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施工单位责任的认定采取推定过错原则,即只要施工单位被证实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前述3个要件,即被推定为具有过错,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也就是说,此时施工单位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简言之,只要“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施单位具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具有困果关系,施工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施工单位即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着重考察该交通事故是否系施工单位施工造成,与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或跟施工有关的其他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交通事故系其他原因造成,与施工没有任何关系的,施工单位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应承担责任;其次要考察施工单位是否按法律规定尽到了法定义务,若交通事故与施工单位之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施工单位未尽法定义务,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即使交通事故与施工单位之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施工单位已按法律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同样无需承担责任。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三、实践中,施工单位应如何规避上述风险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必然有越来越多的“道路管理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被告上法庭,被要求对交通事故承担法律责任。无形中,施工单位的在道路上施工的风险更大了,成本也更大了。那么,施工单位应当如何有效的规避上述风险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入手:成都交能事故律师
1、事前防范-依法办事
若想有效地规避风险,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莫过去从自身做起,真正做到依法施工,预防风险于蔚然:
(1)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在施工路段进行施工的合法资格,即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本身应当合法。具体而言,指施工单位已经与业主、或发包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承包合同),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及相关行政许可(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等)。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如《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范》等)制定施工方案并报有部门审批,并按施工方案和相关规定设置安民告示牌(即施工告示牌)、打围作业(如反光锥、夜间红色警示灯、反光贴等)、减速警示牌等的警示标志、标牌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上述标示、标牌设置好后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最为关键的是,施工单位应当自己制定好或者保存好相关文件,特别是制定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方案、标识标牌的设置报批的相关文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同意施工的相关文件等。这类文件往往是日后证明自己已尽法定义务(没有过错)的有效证据。
3、事中防范-规范施工,积极排查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同样不能放松警惕,一定要按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施工,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的对已经设置的警示标示、标牌、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排查,检查这些设置是否仍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及时排除可能导致交能事故的风险和隐患,并且要做好定期排查的书面记录,以备日后做为证据之用。
4、事后化解-收集证据、积极应诉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施工单位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导致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其甚至根本不会考虑交通事故是否因施工原因造成。因此,一旦施工单位成为被告,律师建议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并应诉,绝不可忽视。应诉中,应按前文所述着重研究交通事故与施工单位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对方收集的证据等),以及施工单位是否尽到法定义务的证据,若有则应将该证据及时提交给法庭。
综合全文,在施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完全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在该类案件中,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律师提醒道路施工单位一定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做好道路施工的安全防护工作,保存好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否则届时可能悔之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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