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伪造证据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离婚案件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年,余先生(化名、本案原告)与刘女士(化名、本案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余先生发现刘女士有严重的妇科病,不仅无法生育,甚至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虽经多年治疗也未好转。为此,二人感情破裂,在分居一年后,余先生委托本律师将被告刘女士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二人婚后的存款全部由被告刘女士掌管,余先生并不十分清楚。于是本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在二人正式分居前刘女士掌管的银行存款近40万元,而现在仅剩不到10万元,短短一年的时间里被告刘女士转移的存款高达30余万元。在把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后,法官要求被告刘女士说明平白消失的30余万元存款的去向。刘女士也不含糊,声称全部用于日常消费,并于半个月内向法院提交了总额30余万元的大量发票、小票等消费凭据。面对这些证据,本律师的直觉就是:这些证据一定存在大量问题。经过认真分析比对发现被告刘女士伪造证据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本律师发现这些证据中存在大量以他人名义、单位名义出具的票据,同时发现被告提交的一份价值3万元的旅游证据与其提交的在北京打车、吃饭的发票在时间上相重叠,即被告在某一时间段既在北京打车、吃饭,又在国外某地旅游。最为恶劣的是:被告竟然将大量原始票据重复复印多次,然后将复印件提交给我方及法官,其伪造证据的手段非常卑劣。经过认真分析计算,被告刘女士伪造的证据金额为27万元。庭审中,本律师将上述质证意见提交给了法官,要求法院就被告刘女士伪造证据企图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径予以惩处,在分割财产时对其不予分割,并追究其伪造证据扰乱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以被告伪造证据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为由判决全部财产归原告余先生所有,并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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