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180万元玉器不归还 法院判决如数赔偿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110网律师
卿女士和被告吴某是邻居,均在四会经营玉器生意,关系甚好。2012年9月8日,吴某提出向卿女士借玉器一批代为销售,双方立下借条:约定借货期为45天,如超期未归还玉器,按核定价值1815000元赔偿。一个半月后,卿女士多次催促吴某归还,但吴某却借口玉器已被骗走,玉器价值不足100万等理由不归还玉器,也不支付相应价款,而吴某妻子亦以其早已和吴某离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卿女士一气之下将吴某夫妇诉上法院。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卿女士和吴某双方自愿签订出借玉器协议,且双方都同意核定的价值,因此出借协议和核定玉器价值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玉器出借之后借取人便负有对玉器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责任,玉器灭失或被别人骗走等情况与原告的出借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此被告吴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吴某夫妇已离婚,但离婚时间晚于借玉器的时间。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吴某妻子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四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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