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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并非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小刘入职一家网络公司后,在试用期内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聘书”,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司工作近一年后,小刘离开了公司,并请求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近日,普陀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 【案件回放】     联盟网络科技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急需招揽人才。2010年6月,小刘到该公司应聘,担任网络编程工程师一职,双方于当月签订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被告的职位、工资、试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试用期满后您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书签订后没几天,小刘便向单位交了一份辞职书,提出要离开公司。由于公司刚起步,在老板的挽留下,小刘同意暂时不辞职,只是休假。小刘休假了16天之后,又回到公司上班。2010年8月起,公司便按照“聘书”的约定,每月向小刘支付2800元工资,小刘一直在公司工作到了2011年5月。 小刘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公司却拒绝了这个要求。2011年底,小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即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3千余元。公司不服,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双方在试用期内签订了聘书,虽然不严密,但是依然确定了工资和岗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小刘休假后再次回来是因为找不到工作,希望过渡一段时间,出于这种情况公司才同意接受小刘的,公司之后也出具了一份报告给被告,涉及到工资问题。试用期满后,所有的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小刘向公司表明自己只是暂时在公司过渡一下的,拒绝签订合同,但公司依然把小刘当做正式员工,为其缴纳了综合保险,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赔偿金。 小刘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的聘书并不能作为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聘书中也表明待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故公司是明知该聘书不是劳动合同的,因此支付双倍工资是依法有据的。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对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题一:该案中“聘书”是否可认定为劳动合同? 本案原告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聘书”应视为《劳动合同》,被告小刘对此予以否定,认为该“聘书”仅是“入职通知书”而已。法院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的是书面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的聘用书难予确认为合同;其次,前述“聘书”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您(被告)将与公司(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聘书”有别于《劳动合同》,这进一步证明了原告“聘书”视同《劳动合同》的观点不能成立。 问题二:公司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为此原告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小刘在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即仲裁机构确认的1万3千余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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