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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抓捕盗窃犯时被致轻微伤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110网律师
   2004年 3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等7名被告人手持刀、棒、铁撬等物翻墙进入重钢热陶瓷公司耐火材料车间盗窃,将压砖机使用的盖板、底板等39件钢模具(价值8686元)盗至重庆路桥公司门岗围墙外,正在转运赃物时,被刘家坝派出所巡逻民警杨某某等人发现,杨某某便和该单位保卫干部等人对陈某某等人进行抓捕,杨某某在抓捕陈某某时,见陈某某手上持有一把水果刀,杨便去夺取陈某某的水果刀,在夺取时,被水果刀划伤,陈某某被抓捕时未留意到杨某某,未持刀反抗。后陈某某等人被捉获。陈某某等人被公诉后,民警杨某某以自己被陈某某致轻微伤为由对陈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本案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于犯罪行为,杨某某因陈某某的犯罪行为而在抓捕陈某某的过程中被陈某某所持水果刀划伤,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其因此产生的医药费等物质损失应由陈某某进行赔偿,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某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理由为:本案杨某某不是陈某某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某某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是犯罪行为,但杨某某不是陈某某盗窃行为的被害人,陈某某致杨某某轻微伤,也未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杨某某的伤害并非陈某某犯罪行为侵犯,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由被害人等所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害的赔偿的诉讼活动。它规定当某一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个体利益时,可以同时适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一并审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本属性质相异的两种诉讼活动。但因两种诉讼活动系同一行为所生,为避免裁判之抵触及减轻讼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故允许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提起民事诉讼,以补偿其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的四个基本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即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犯罪分子犯罪侵犯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犯罪侵犯并非指实质已构成犯罪才能提起,但刑事是附带民事的前提条件,形式要件首先要具备,即案件已被公诉或自诉,且被害人是此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犯罪被提起公诉,杨某某不是陈某某盗窃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提起诉讼。陈某某的水果刀将杨某某划伤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杨某某的伤仅是轻微伤,且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并无伤害杨某某的故意,是杨某某在陈未注意的情况下夺取陈手上所持水果刀而受伤,对杨某某而言,陈某某未对杨某某实施侵害行为。另外,陈某某的行为也不是转化型抢劫犯罪。杨某某也不是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被害人。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处罚。”如果陈某某盗窃后因抗拒抓捕当场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陈某某的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那么杨某某作为陈某某转化型抢劫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从本案看,陈某某的行为尚未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实施的上述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抢劫罪论处。   其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和刚一离开现场即被他人追捕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行为,或立即以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  其三、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纵观本案,陈某某是在未注意的情况下被杨某某一下子夺走手上的水果刀时受伤,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行为。陈某某携带水果刀是为了盗窃所需,而不是抗拒抓捕所需。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本案杨某某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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