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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中心案件处理的几点体会

发布日期:2013-08-05    作者:陈富律师

在2013年东莞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轮训班的课程中,易益典教授“群体性事件处置”及王丹副教授“突发事件应对”这两个专题对我的影响及感触最大,结合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工作,就维稳中心案件的处理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 做好调处工作,防止由个体性事件向群体性事件转变。
在我所在工作单位中,接触最多的案件是工伤、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基本民事纠纷案件,人数较少,最多时候也就200人左右,而且大都是当事人雇佣或者远朋近友过来帮忙“造势”的,一般都不会发展成为不确定性的群体性案件。案件的发展过程一般是,事件发生后第二天,希望得到赔偿的当事人一方就会聚集部分人员,来到涉事对方的所在地,进行围堵大门,拉横幅,戴孝,烧纸钱等等。当然所做的这些一般都是男人在背后指挥,女人,老人,小孩冲锋陷阵;之后就是双方协商,当事人双方私自协商不成或者维稳中心接到案件报告后第一时间介入,双方一般都会选择到维稳中心调解。调解的过程看当事人的立场而定,长短不一,有三两天的,有超过半个月的,长的一般就反复上述堵门等僵持状态。
从调处的案件来看,由个体性事件转为群体性事件的机会还是比较小的。在事件发生后,聚集的一般是远朋近友,或者想从中牟利的人所雇佣的闲散人员。一般来说目的性很强,就是要求法律之外的东西——人道主义补偿。因此必须做好调处工作,防止由个体性案件转变为群体性事件。
二、 依法调处,维护法律尊严,建立和维护确定性的世界。
调处的过程就复杂多了,一般规律是希望得到赔偿的一方找各种理由,各种借口,而且这些借口或者理由在某中意义上还具备道德或者情义的“正当性”,但是这些理由或者借口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成年儿子死亡后,其根据现有的物价水平要求父母的赡养费,往往计算出来的数额就比法律规定的高出许多。所以这些借口或者理由均会让对方或者作为中间方的维稳中心均无招架之势。
我所在单位的调处方式一般是联系各相关部门,让各部门从本部门的职权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一一阐述,其中涉及语言不通的少数民族案件,还会联系了相关部门的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做翻译及解释工作。这样就有利于利用各部门的专业及权威,对希望得到赔偿一方的理由和借口做更好的回驳。
经过几天的磨合,双方当事人都会一定程度的降低或者提高数额,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处理过的案件中,很多调处的案件,均不在法律的框架内,这些案件不是缺少法律规定,也不是当事人双方或者作为中间方的我们不懂法律,唯有可以解释的是中国现有国情决定。
现在案件的调处,一般都是因为维稳的需要,而违背现行的法律。双方无法协调一致的时候,本该由双方或者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可是希望得到赔偿的当事人一般都是借口法律程序太长,时间太久,继续围堵对方或者越级上访,也就是所谓的“信访不信法”的问题。政府也为了维稳的需要,施压给一方以平息纠纷。但是如果继续这样调处案件,就会出现越维越不稳的局面:每个有纠纷的当事人都会采取围堵或上访的行为,借口维稳、和谐社会给政府施压,让政府出面解决。
为避免越维越不稳的局面出现,今后案件的调处应该依法调处。这就需要一个确定性的标准,让有争议的双方都能清楚地知道,除了法律规定的,你就算像螃蟹一样打横走,就算上访到中央政府,一样不能得到法律以外的东西,即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这个确定性的标准,就是法律。建立一个确定性的世界,才没有这么多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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