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夜色专抢女性金项链 外逃后两贼落网获刑
发布日期:2013-08-05 作者:110网律师
邓冬喜系湖南省祁阳县人,张振发系广东省韶关市人。邓冬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2012年6月期间,刑满释放后的邓冬喜伙同张振发、贺某(在逃)计划在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实施抢夺,并将目标放在晚上出行的独身女性身上。经过简单策划后,决定由张振发实施抢夺,邓冬喜、贺某负责望风。2012年6月13日晚8时许,三人来到安化县东坪镇湾竹塘广场往西第一个公交车站点附近,见周围没人,张振发趁被害人王某不备,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后迅速利用夜色逃离现场。后该金项链被邓冬喜以4500元的价格卖至该镇一寄卖行。经鉴定,该项链重15克,价值6120元。在第一次抢劫得手后,食髓知味的张振发等三人又分别于6月24日晚8时及6月25日晚8时在安化县东坪镇中医院附近路段与该镇木材小区前门附近实施抢夺,共抢得被害人夏某某、肖某金项链2根,价值7380元,该两根金项链被以2470元的价格销赃。
案发后,邓冬喜、张振发、贺某三人逃离安化,2013年3月8日,邓冬喜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江村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3月14日被押解回安化。2013年3月28日,张振发被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西联派出所抓获,4月3日被押解回安化。贺某仍在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冬喜、张振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冬喜、张振发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两被告人一年内流窜作案三次,酌情从重处罚。另被告人邓谋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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