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他人告状 “96后”少年持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8-06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3月27日中午,被告人柏宁和石胜杰等3人在金城江区五中门外等之前告状他的刘起乾放学,当见到刘起乾出来后,柏杰一把将刘起乾拉到五中门口旁的一报刊亭附近进行殴打,并用一把卡子刀划伤刘起乾的右脸及鼻子。后柏宁和石胜杰等3人又跑到金城江区文化广场附近继续蹲守。在蹲守过程中碰到之前曾经帮助刘起乾的韦星等几名五中学生走过,柏宁与石胜杰等3人便持刀冲上去追打韦星等人,当追到金城江公园西门坡上厕所附近时,柏宁用一把西瓜刀砍伤韦星的右手手背后逃跑。2013年4月1日,柏宁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刘起乾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韦星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柏宁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后,因怀疑他人告状而持刀砍人致轻伤,其行为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柏宁作案时巳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柏宁积极赔偿受害人因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视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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