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法律法规综述
发布日期:2013-08-06 作者:孙贤律师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汇管制的不断放松,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案例也越来越多。尤其在今年,海外投资、并购的案例络绎不绝,规模也越来越大,其领跑者无疑是中央企业。2012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提出我国将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这对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可以预见的未来是,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也会越来越多。
目前,除温州地区已逐步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外,其他地区尚不允许境内自然人对境外直接投资,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则无限制。而且,境外投资是指境外直接投资,而不包括境外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形式也主要是并购。
一、境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境外投资(不包括对金融企业的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1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9年5月1日 |
2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2004年10月9日 |
3 |
《外汇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年8月5日 |
4 |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2009年8月1日 |
5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2年5月1日 |
6 |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 |
2010年11月9日 |
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需要通过三个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即商务部门、发改委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其中商务部门负责设立境外投资行为核准,发改委部门负责项目核准,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登记、备案。如中国企业拟在台湾投资的,还需通过国务院台办的审批。
国内审批的流程一般是先到发改委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后,到商务部门进行境外投资行为核准,再至外汇管理部分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备案。
1、发改委部门项目核准
(1)核准权限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1年2月14日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文件的规定,国家发改委下放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类型 |
核准机关 |
1 |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 |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
2 |
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 |
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3 |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4 |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即特殊项目) |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
5 |
中央管理企业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
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但上述时间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3)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4)核准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2、商务部门核准
(1)核准权限
序号 |
项目类型 |
核准机关 |
1 |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
商务部 |
2 |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3 |
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境外投资 |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
对于上述核准权限内第1、2类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于上述核准权限内第3类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适用范围
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3、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适用范围
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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