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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在校被车撞 学校未尽职担补充责任

发布日期:2013-08-07    作者:110网律师
女孩在校被车撞,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判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8月5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贵喜赔偿原告文雅静损失计人民币162846.73元,除其支付的20956.73元外,还应支付141890元;被告彭泽县第一中学对被告张贵喜赔偿责任总额的30% 即48854元承担补充责任,原告在彭泽县第一中学借支的30000元予以抵扣。
2013年2月25日,原告文雅静的父亲像往常一样将女儿送到彭泽县第一中学上学就离开了,但是让父亲没有想到的是女儿进入学校大门后,会被送子女上学的张贵喜骑摩托车撞伤。文雅静受伤后,其父母亲在学校通知下立即赶到了彭泽县人民医院。文雅静住院3天后,因伤情需要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七一医院治疗于3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23天,用去医疗费21058.73元(被告张贵喜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后文雅静伤情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文雅静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2、因伤需1人护理60天;3、后期医疗费用评定为柒千元人民币。
原告在校受伤后,其父母找到学校,以借支形式在学校支取了30000元。原告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义务,造成其受伤事故,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多次找学校赔偿其受伤后的所有损失的60%,计人民币100234元,除已支付的30000元外,还应支付7023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生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伤后损失,被告张贵喜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在此次事故中,因被告彭泽县第一中学疏于管理,致使被告张贵喜将摩托车骑进校园并致伤原告,故其应对原告的伤后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当时的各种因素,此责任应以原告伤后损失的30%为补充较为适宜,故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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