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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

发布日期:2013-08-07    作者:110网律师

争夺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争夺,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一矛盾,关乎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日,潮南区法院陈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宗探视权纠纷案件。这场从争夺孩子抚养权到探视权的“大战”历时数年,一波三折,省、市、区三级法院共制作出四份裁判文书。最终,该案在潮南区法院法官的耐心劝导和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陈某(男方)和蔡某(女方)于2005年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生育一子。陈某在厦门经商,蔡某在潮南一学校任教,双方聚少离多。儿子大部分时间在厦门随父亲和祖母生活,蔡某为帮助照顾儿子经常往返于两地之间。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矛盾不断激化,2011年10月,蔡某瞒着陈某,将儿子从厦门带回潮南陈店老家抚养。
  陈某爱子心切,报警无果,遂来到潮南区法院陈店人民法庭起诉蔡某,要求法庭判准儿子归自己抚养。双方各执己见,矛盾无法调和。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既要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蔡某年逾四十,有子宫多发性肌瘤等病史,较男方而言确实存在再婚再育的困难;且儿子随母到陈店生活后得到悉心照料,未出现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情况。因此,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庭最终判决儿子归蔡某抚养。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陈某不服,又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由于蔡某得到抚养权之后拒绝儿子与陈某联系,2013年1月,陈某再次诉至潮南区法院陈店人民法庭,要求判决蔡某配合其每周探视儿子一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约谈了双方几次之后,发现双方均态度强硬,不肯让步。然而由于探视权问题涉及当事人双方及其子女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调解才能有助于形成自然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有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所以法官不敢轻易下判,依法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协同村干部与亲友,通过解析法理,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每年3、6、9、12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来汕探望儿子,蔡某应予积极配合。

附相关重要法条: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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