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名师民法讲义:保证的特征及保证人的资格
发布日期:2013-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特征
(1)、保证合同是由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2)、保证是以一项新债担保另一项债的实现
(3)、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具有从属性
保证人的资格
除了下述法律规定为不得担任保证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担当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等作为保证人的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具体如下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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