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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用婚前积蓄购买的车辆属于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3-08-13    作者:110网律师
 今天,婚姻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代理了一起涉及婚后购买车辆分割的离婚案件。
  王先生(本案原告,化名)与李女士(本案被告,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用自己婚前积蓄12万元购买了一辆捷达牌小汽车并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2011年12月,二人感情破裂,王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被告同意离婚,所以双方围绕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展开了争论。基于北京市目前实行的小汽车摇号政策,女方虽然认可购车款是王先生的婚前财产,但是以车辆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强烈要求将该车辆判归自己所有,并同意给王先生补偿。对此,我方坚决反对,认为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购买该车辆的12万元出资全部是王先生的婚前个人积蓄,同时该车辆也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从本质上说该车辆是从王先生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加之王先生也从没有将该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双方离婚时,该车辆应当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由于这次属于庭前调解,法官对我方的观点明确表示认可,并向被告进行了适当的解释。李女士看到自己的要求不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后,终于放弃了对车辆的要求。双方顺利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这起婚姻案件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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