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资深律师解读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3-08-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或约定分别所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特征:
第一,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婚姻共同财产的主体。
第二,共同财产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算起,到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效之日为止的期间。
 
第三,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即夫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大小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而无须考虑各方对共同财产积累所做的贡献大小、实际开支多少等。
3、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有: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2)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现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比较多;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种类繁多。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大;如今拥有百万家产的夫妻已经越来越多,因为在一些大城市,一套房子的价值就在百万左右,加上其他的财产基本上都在百万以上。
第三,在诉讼中对财产性质的证据很难取得。在离婚案件中,湮灭证据、捏造债务、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甚至出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另外现实社会中有许多金融部门为了拉拢客户,拒绝或有意刁难律师和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都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困难。
第四,财产来源的途径众多。虽然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职工靠工薪收入生活,他们在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向一些亲人、朋友借款,甚至贷款。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筹措资金的途径也呈多样化。等到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理,都主张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资的,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产生一定难度。
第五,关于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理论争议大。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断更新,其自身的价值和性质也渐呈复杂性,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任何司法解释,致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难度非常大。法律滞后是新形势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最显著的特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9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