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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有什么作用?

发布日期:2013-08-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审判长有什么作用?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款、《民事诉论法》第四十二条也做出与《法院组织法》相同的规定。这就说明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因此,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它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前、庭审和案件评议等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三大诉论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的主要作用是:


  一是组织合议庭成员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即准备庭详细研究庭审分工、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如庭前证据交换等,确定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等事项;
  二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和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和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和翻译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事项;
  三是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举证、质证,主持合议庭成员对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和对公诉机关指控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认证,依法传唤有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出示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和宣读到庭的证人证言,主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休庭合议后当庭审判,宣布休庭、闭庭等项;
  四是主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
  五是审核并签发有关裁判文书;
  由此可以看出,审判长是法院审判组织合议庭的中心人物,是审理案件质量的把关者,同时又是司法公正的带头人。
  知识延伸:
  审判长的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16号)《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审判长主要职责是: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会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会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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