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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地方国家机人员的选举程序

发布日期:2013-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地方国家机人员的选举程序。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于此选举程序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候选人提名主体:

1.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1条,候选人提名有下列两种情况:

县级及以上:主席团或一定数额代表(省级30人以上;地级20人以上;县乡级10人以上)

(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2条、第24条第款、第25条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律:

正职可以差可等;副职(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只能差额,补选副职可差可等。

(三)当选(《地方组织法》第24条第1款)

(四)另行选举(《地方组织法》第24条第2、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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