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下留人
发布日期:2013-08-29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王**与被害人是舅爷孙关系,2011年3月20日,被告人从监狱出来当天,在小卖部花了2元钱买了一把水果刀,躲进被害人家中,晚八点左右,朝被害人脖子抹了两刀,逃走,导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认为被告人如果对被害人 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只有得到谅解,二审改判死刑缓期的几率就比较大。律师认真研究了案卷,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在一审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没有进行赔偿,法院和律师也没有做相关的工作,于是本律师提前和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联系,沟通相关案件进展,被告人的家属远在山东,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得知被告人家人的电话,立即与被告人家属联系,被告人家属找到被害人家属及村里做相关赔偿工作,后通过努力被害人家属给法院出具了谅解书,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不必判处死刑或“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刑法学专家、权威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至少有这样几种情况:
1、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
2、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责任不全在被告;
3、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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