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妻子堕胎,丈夫是否可以索赔

发布日期:2013-09-03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基本案情
    唐某与代某于199812月登记结婚。20006月,唐某已怀孕3个月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代某殴打唐某。唐某因气愤而离开代某回娘家生活,代某对唐某的离家行为置之不理,唐某在娘家生活两个余月,到医院做了中引手术,手术后仍在娘家生活,产假期满后外出务工。20037月,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代某离婚,代某承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要求唐某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唐某擅自堕胎的行为是否给代某造成精神损害,应否赔偿?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应当给予代某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唐某与代某婚后怀孕的是第一胎,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条件,应当生育,而唐某与代某发生矛盾后,擅自将双方共同的爱情结晶——孩子引产,其行为侵害了二人的爱情结果,主观具有故意性,唐某的行为有过错,万一代某离婚后不能再婚,其后果是明显的。因此,唐某应给予代某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不应当给予代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唐某与代某婚后所怀孕的孩子,是唐代二人的共同爱情结果,对该结果是否保存,双方都有决定的权利,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进行决定。所以,本案中,唐某与代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唐某在得不到代某的关心、爱护下,在娘家生活极度痛苦,代某对唐某置之不理,代某的行为也是对唐某的精神折磨。因而,唐某为减轻自己精神痛苦的压力,决定对自己怀孕的孩子进行中止怀孕,也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存在对代某的精神有所侵害。唐某当然不应当承担代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