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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隐匿"小金库〃账之行为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3-09-06    作者:110网律师
黄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隐匿"小金库〃账之行为的定性
-、基本情况
案由: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被告人:黄某某,女,48岁,汉族,江西省某市人,原系某市某某
工程管理局会计,2001年7月27日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取保候审。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1996年12月至2001年2月,某市某某工禾王管理局私设"小金库〃,其"小金
库〃账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核销。2001年2月,某市监察局依法查处该工程管理局的财务问题时,被告
人黄某某等人即编造了有关"公存款"辅助账和"小金库"账,并于2001年3月12日将其变造的有关账目交
出而将原始的有关账目及凭证隐瞒。在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告人黄某某调取有关原始凭证、会计
账簿时,被告人黄某某仍隐瞒原始的会计资料拒不
交出,直至被依法追查扣押。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隐匿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
涉及金额总计人民币1282301.06元。同时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掩盖了其单位偷税的犯罪事实
和其他违法事实,为某市监察局和某市检察院依法查处设置了障碍。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隐匿有关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的事
实不表示异议,但在庭审中辩称:其隐匿的只是记载"小金库"收入与支出的个人工作笔记,而不是会
计账簿;其隐匿有关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的性质只是一般违反财经纪律,而不构成犯罪;其所
作所为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即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也应定偷税罪,且为单
位犯罪。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适用法律
不正确,作无罪辩护。理由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是1999年12月2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修正案》中以立法形式出现的新罪名,且被规定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此前对本罪
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一般认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人员。因此,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1996年12月至2001年2月,某市某某工程管理局要求其下属的计财科设立"公存款"辅助账和"小金库"账
,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核销。2001年2月7日,某市监察局依法查处该工程管理局的财务问题时,被告
人黄某某将未来得及核销的该工程管理局2000年"小金库"账及原始凭证上交。2001年3月8日,当某市
监察局到某某电站核实了所有折旧费收据后,被告人黄某某和出纳李某某即分别变造了"公存款"辅助
账和1997年至1999年的"小金库"账,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指使有关人员虚开了有关做账凭证。2001年3月
12日,当某市监察局再次依法调查时,被告人黄某某交出了经其变造的"公存款"辅助账和经出纳李某
某变造并交于其的"小金库"账,而将原始的"公存款"辅助账、"小金库"账及有关的原始凭证隐瞒。在
某市检察院找被告人黄某某依法调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仍拒不交出原始的财物凭证和会计账簿。
2001年10月9日,某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但被告人黄某某在回执中书
面答复称"公存款"辅助账、"小金库"账已被某市监察局调用,并拒不交出原始的财务凭证和会计账簿
。后被告人黄某某为了推卸责任和逃避追究,通过分管副局长黎某某将已核销并由其保管的1997年至
1999年原始的"小金库"账和余下的原始收据、支出凭证交出,并要求移交给出纳李某某,但遭李某某
拒绝。黎某某无奈只好要求计财科科长傅某某暂时保管。后上述账簿和有关凭证被某市检察院追查扣
押。2001年11月5日,某市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某的办公室依法进行了搜查,查处并扣押其所做的原始
的"公存款"辅助账和1997年至1999年"小金库"财务报表。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隐匿的会计
资料涉及金额总计人民币1282301.06元,其中隐匿的"公存款"辅助账涉及金额834807.83元,隐匿的"
小金库"账涉及金额447493.23元。被告人黄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掩盖了该工程管理
局偷税的事实,为某市监察局和某市检察院依法查处设置了障碍。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证人证言
出纳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受被告人黄某某的指使,参与变造了两套账,被告人黄某某将其上交,同
时隐瞒了原始账簿和部分有关的原始凭证,并在事后转移。
计财科科长傅某某的证言,证明该两套账均由被告人黄某某保管以及事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分管局长
黎某某转交部分账簿和凭证,由于出纳李某某拒收被转至其处,后被某市检察院扣押。
分管局长黎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私自做主隐
藏、转移两套原始的账簿及部分有关的凭证,事后通过其将部分原始资料交于计财科科长傅某某保管
,后被某市检察院扣押。
司机严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曾指使出纳李某某变造两套账。
原局长郭某某、现任局长李某、局领导班子成员黎某某、廖某某、潘某某等均证明没有授意或者不知
道被告人黄某某变造、隐匿、转移原始账簿、凭证。
书证
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扣押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记载的内容均证
明被告人黄某某曾隐匿、转移两套原始账簿及部分原始凭证。
被告人黄某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助理会计师职称证明,会计法培训证明等,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系
明知其行为违法而故意为之。
鉴定结论
某市某某会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明,某市检察院搜查及扣押的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属于
会计资料,分别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282301.06元,其中隐匿的"公存款"账涉
及金额834807.83元,隐匿的"小金库"账涉及金额447493.23元。
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稽查报告证明,某市某某工程管理局偷税43712,75元,占同期应纳税额
的34.34%。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黄某某对其编造、隐匿、转移原始账簿及凭证的事实作了供述,称其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
时兴起,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而如此行为,也承认其参加过会计法知识培训,明知会计法内容。但因不
是为了个人私利,也就根本没当一回事,以致增加了市监察局和市检察院査处案件的困难。
四、判决理由
江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会计,为逃避依法査处,变造了有关的"公存款"辅助账和"小金库"账
,而将原始的"公存款"辅助账和"小金库"账及有关原始凭证隐瞒,在司法机关依法调取时仍然隐瞒和
转移,拒不交出,直至被依法追査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
告人黄某某从事会计工作20余年,明知会计法的有关内容,却仍然故意违反法律,隐匿、转移有关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危害是显见的,早已超出了违反财经纪律的界限。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辩
解,称其隐匿的不是会计账簿,而是记载单位收入与支出的个人工作笔记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某市某某工程管理局虽有单位偷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作为会计也是直接责任人之一,但其
隐匿会计资料的行为完全是未经单位授意、指使或者许可,而是其私自作主的个人行为,该行为与单
位无关。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不具备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主
体身份,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
采纳。
五、定案结论
江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_、第72条、第64条之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六、法理解说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金库"账是否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会计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
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都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
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的真实性。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隐匿的原
始凭证属于会计凭证并无异议,但对于其隐匿的记载"小金库"收入与支出的个人工作笔记是否为会计
账簿需要作进一步厘清。所谓的"会计账簿"就是指由一定的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面组成的,以会计凭
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以各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簿籍,包括总分账、各类
细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登记备查账簿。国务院、财政部、审计署、中国
人民银行等相关规定都明确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
,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者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资金,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账处理。由此,"小金库"的账目是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账目,虽然"小金库
"记账形式千变万化,极不规范,但其本质仍改变不了会计资料这一范畴,是需要清理并进行并账处理
的会计资料,也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被告人黄某某认为其隐匿的只是记载"小金库"收入与
支出的个人工作笔记,而不是会计账簿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为逃避依法查处,明知其隐匿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是违反财经纪律的会计资料,是依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但为了掩盖了该工程管理局偷税的事实,私自决定隐匿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
和会计账簿,为某市监察局和某市检察院依法查处设置了障碍,隐匿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总计人民币
1282301.06元,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完全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隐匿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因此,江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支出或者不列、少
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
额较大的行为。在偷税罪的客观方面,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偷税的一种行为方式,如果
情节严重则又会触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二者之间是一种目的和手段上的牵连关
系,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
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牵连犯应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某市某某工程管理局是国有事业单位,其偷税的行为应是单位犯罪。而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的
隐匿、转移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虽然客观上有掩盖本单位偷税犯罪事实的作用,但其不
是单位行为,而是一种擅自作主的个人行为,是自然人犯罪,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界限。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
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提供虚
假财会报告罪都侵犯了财物会计相关的管理制度,都是涉及财务会计活动的罪名;在主观方面都是故
意。但是二者的区别还是明显的:第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侵犯了会
计资料、档案的管理制度;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侵犯了财务会计制度外,还
侵犯了股东或者其他人的经济利益。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对象包括依法应当保
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三类;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其行为对象仅限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犯罪
主体是单位,且只有公司才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所在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且隐匿、转移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
是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的,是自然人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并未直接侵害他人的利
益,行为对象也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而不是向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财务会计
报告。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而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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