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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离婚是不是私事 专家称股权分割应公示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任文娟律师
上市公司高管离婚是不是私事 专家称股权分割应公示
  王石离婚,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舆论纷纷,万科股价也随之波动。不仅王石这样的风云人物,不少高管离婚的案件已经被公众所知,这些案件不仅影响高管个人的财产分割,也会影响公司的股权分配,甚至会影响公司的股价和重大决策的实施。
  最贵离婚案,下一个是谁?
土豆网、远光软件(14.74,-0.15,-1.01%)、蓝色光标(23.930,-0.36,-1.48%)、沃华医药(9.07,-0.01,-0.11%)、硅宝科技(11.120,0.00,0.00%)、日照钢铁,资本圈的离婚风波此起彼伏。坊间的看客除了以八卦心态,咂味谁能成为最贵分手戏外,也担心哪天离婚案落到自己买的股票头上——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消息一传出,股价基本都是下跌。
去年,硅宝科技创始人之一、总经理兼第二大股东的王有治与妻子杨丽玫达成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将其所持有的硅宝科技1881万股股份中的一半分割给杨丽玫。分割后,王从第二大股东滑落到第三位,杨则“空降”至并列第三大股东的位置。按股权分割日股价计算,王有治付出的1.43亿元绝对算得上相对昂贵。
杨丽玫所持股份已于今年1030日解禁,她究竟会怎么处置股权?杨丽玫去年曾表示,“一切来得太突然,没有想好未来会怎么做”。
这还不是最贵离婚案。投资者猜测,离婚成本最高的可能会是沃华医药董事长赵丙贤,其妻陆娟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起离婚案牵扯到沃华医药的股权。据悉,沃华医药的控股股东是北京中证万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丙贤夫妇分别持有中证万融80%20%的股权,赵丙贤作为夫妻双方的一致行动代表人,代为行使全部股权的权利。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任志胜律师告诉《金证券》记者,“如果中证万融是婚后财产,那么公司净资产和收益是按照一人一半的标准来划分。”
 近期又有消息传出,陆娟想要转让其持有的中证万融20%的股权。《金证券》记者就此致电沃华医药,但始终未就此事得到回应。
 值得一提的是,中证万融所持有的50.27%沃华医药的股权已经解禁,截至目前,中证万融并未减持这部分股票。
 劳燕分飞,投资者很受伤
  “夫妻店”是A股市场里不容忽视的治理现象,例如瑞康医药(35.62,0.67,1.92%)、歌尔声学(37.43,-0.26,-0.69%)、尤洛卡(18.000,0.40,2.27%)、阳谷华泰(10.620,0.00,0.00%)、登海种业(21.22,0.29,1.39%)、美辰科技等。
 在众多上市公司“夫妻店”中,男女双方的持股比重往往悬殊较大,形成“以夫为纲”的局面。
 像歌尔声学,丈夫姜滨直接持有歌尔声学24.43%股份,并通过怡通工间接持有32.33%股份;妻子胡双美个人持有公司0.8%股份,两人合计持有55.17%股权。另外,两人还同时担任上市公司高管。
当然,在“夫妻店”持股也有平分秋色的情况。《金证券》记者发现,瑞康医药就是一例,目前韩旭的持股比例为22.82%,其妻张仁华持股比例为28.87%
不过研究员告诉《金证券》记者,“夫妻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的,风险更大一些。”他担心的是,如果两人同心同德,将会是男女搭配,干活不累,倘若两人势同水火,就容易出现意见分歧,稀释股权,进而影响公司决策、绩效和市值表现。”
据悉,在土豆网事件时,风投界曾出现了“土豆条款”。其大意是,VC/PE在投资前,应对被投资创业者的婚姻生活进行评估,看是否存在离婚对公司IPO影响的风险,而后再在股东协议中增加相应的内容,甚至有的VC在微博上提出“限制被投资人离婚”、“离婚须经董事会同意”的条款。
上海一位资深创投业人士也对《金证券》记者,夫妻店等家族式企业在股权治理结构方面不完善,没有对股权分配事先做出约定,“这部分风险确实存在,并且越来越明显。”
 高管离婚该不该公告?
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国内2471A股上市公司涉及离婚的公告和报道并不多见,累计不足20家。而根据国内8%-12%的离婚率计算,A股上市公司高管和股东的离婚
人数应该在100人以上。
上市公司高管离婚该不该公告?《金证券》记者采访数位股民,大部分人认为,只要高管离婚不涉及到股权分割,那公不公布离婚情况,并不重要。
 但专家认为,“夫妻”属于法律上的关联人,如果共同创业都拥有股权,一旦出现双方离婚情况,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公示。控股股东如果在离婚时涉及股权分割,也应公示,因为这直接影响到股民利益,对股民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向《金证券》记者表示,“夫妻店”最后如果以分手结束,是有稀释股权的可能。“婚姻绑架资本”的情况确实对上市公司股权有影响,要避免这样的情况,要从上市公司内部构架上下工夫。他表示,上市公司要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不让上市公司受一两人的控制。不过实际情况是,中国的“夫妻店”里,一般不存在独立的董事会,个人不放手,不容易有独立的董事会。
南京知名私募常士杉表示:“如果是上市公司的灵魂人物,那么应该公开,毕竟情感、家庭会影响一个人的价值观,进而影响公司决策的制定、计划的执行。更重要的还是股权分割的问题,分割后,股权所有人的持股定力和处理方案对市场有一定影响,如果套现对市场的冲击还是比较大的。”
任志胜律师告诉《金证券》记者:“从法律角度来说,高管离婚是没有义务公开的,高管婚姻问题本身作为当事人的隐私完全可以保密。”不过他也表示,离婚时候财产分割中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那么此时,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因此是必须公开的,只是很多时候只向一定持股比例以上的股东公开。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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