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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培训费的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13-09-12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培训,用人单位自身拥有专门的经费,劳动者是无需支付培训费的。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方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在接受该培训后,应有一定期限的服务期;如果服务期未满而辞职时,应支付违约金。现实生活中,该违约金往往即当初用人单位为此支付的培训费用,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如劳动者违约时,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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