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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断逻辑经验是关键
www.110.com 2010-07-24 09:50

  裁判要旨

  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按照双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及专家证人的证言,法官要作出判断,需要一个重要的个案逻辑经验推证过程。

  案情

  2001年6月15日,丰都盐业公司向重庆索特公司购进了320吨索特加工盐。同月28日,郎广荣从丰都盐业公司购进了该批索特加工盐5吨。数十日后,郎广荣发现自己加工的榨菜变为褐黑色。郎广荣遂于2001年10月18日诉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丰都盐业公司及重庆索特公司赔偿加工的榨菜损失。2001年12月3日,丰都县法院依法委托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样盐进行了检验,该中心同月4日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根据GB5461-2000标准检验,委托样品所检项目氟含量达标准规定要求;亚铁氰根含量5次平行测定分析结果差异较大,各次测定结果均超出标准规定要求,表明样品中添加的亚铁氰化钾极不均匀,离散度大。同时从来样的外观检查,可见数粒黄色结晶物,经检验为固体亚铁氰化钾。检测专家在对该报告的说明中称样盐中的晶体亚铁氰化钾为固体添加。另查明,重庆索特公司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亚铁氰化钾采用湿法加入而非固体添加。2002年5月22日,丰都县法院委托丰都县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对郎广荣加工的榨菜进行了检测,结论为:该批榨菜的重量为143.15吨,经抽样检验,菜块色泽已变为褐色,不符合GB/T1011-1998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榨菜。

  裁判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郎广荣购买的索特加工盐,经检验其亚铁氰化钾含量超标,该产品存在缺陷。榨菜变褐色与加工盐中亚铁氰化钾含量超标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目前很难用仪器作出直接的检测结论。本案中,二被告的举证能力因其具有的盐业专门知识明显强于原告,且原告出示了丰都片区不同方位的数名榨菜加工户因向丰都盐业公司购买其于2001年6月15日购进的320吨索特加工盐加工的榨菜后变褐色的证言。结合在丰都三合实业有限公司提取正常色泽的榨菜加入抽样的索特加工盐后变褐色的事实,应推定原告加工榨菜变褐色与索特加工盐中亚铁氰化钾含量超标有因果关系。二被告虽出示了重庆索特公司2001年6月8日检验报告,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监督检验、抽样检验的报告,但未能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产品质量导致的民事责任。丰都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重庆索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郎广荣经济损失92859元,被告丰都盐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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