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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伤人 生产者销售者连坐
www.110.com 2010-07-24 09:50

近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以代步的工具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上班一族的自行车逐渐被电动自行车所取代,这不但节省了力气,还大大减少了在途时间,李某就是其中之一。但令她始料未尽的是,车子居然会前叉突然断裂并致她在上班途中跌倒受伤造成伤残。气恼之余,她一纸诉状将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告上了法院。

  产品瑕疵  酿出事故摔伤残

  事情起因于2004年2月。当时,李某向杨某个体经营的自行车商行购买了A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李某给付价款1450元。杨某将A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电动自行车保修卡和合格证随车交付给李某,其中保修卡中“三包”内容记载:前叉开焊、脱焊、断裂,“三包”时间为3年,服务内容为免费更换。 2006年5月,李某骑该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前叉突然断裂致李某跌倒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当地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06年8月,海安县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李某目前牙齿损伤缺如确系因车前叉断裂摔伤所致,构成十级伤残。

  另外,李某、杨某及杨某申请的证人陈某提供的A牌电动自行车的说明书、保修卡都是一致的,且上面的商标和某电动车生产公司地址与国家商标局核准某电动生产公司受让的注册商标证明上也是一致的。某电动车生产公司于2003年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A商标,2005年9月获准。

  审理中,某电动车生产公司提供印有“B”型A商标和“C”型A商标的电动车说明书和合格证,并陈述该公司一直使用的此说明书,以证明李某及杨某和证人陈某提供的说明书和合格证不是其公司的,李某出事的电动自行车不是其公司生产的。

  之后,李某因赔偿问题与杨某和某电动车生产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将杨某和某电动车生产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诉辩  针锋相对言辞激

  李某诉称,我于2004年2月向杨某经营的个体自行车商行购买了A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款1450元,并有“三包”保修卡。其中包括前叉开焊、脱焊、断裂保修期为3年。2006年5月,我骑A牌电动自行车班回家,由于前叉突然断裂致我跌倒受伤。该车系被告某电动车生产公司生产的。要求两被告赔偿我因前叉断裂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要求将有瑕疵的电动车退还给杨某,杨某退还我电动车款1450元。

  杨某辩称,李某向我购买A牌电动自行车是事实,但我是销售者,我是帮助某电动车生产公司销售的,我不存在任何过错,我只能协助处理此事,但我不同意赔偿李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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