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在他人名下房屋分割案例
发布日期:2013-09-15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妻子王华背着丈夫李成在市区买了一栋房子。为了不被丈夫发现,王华借用了哥哥王明的名义。王华万万没有想到5年后兄嫂闹离婚,嫂子竟然要分割自己的房子。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王华诉至法院请求确权。今天上午,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登记在王明名下的涉案房屋归王华、李成所有。
同床异梦妻子借哥哥名义买房
王华和李成结婚已有二十年,因为李成家里做煤炭生意发家,王华便跟着婆家一起做生意。日子久了,在生活和生意上,王华跟婆家逐渐产生矛盾。王华隐隐感觉和李成走不到最后。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王华决定瞒着丈夫在市区买一栋房子。选好房后,王华找到哥哥王明,双方签订了一份产权归属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王华支付房款,房主暂定名为王明,实际产权所有人为王华;产权所有人有权利随时收回产权,王明应无条件配合收回”。房屋买好后,该房屋一直由王华父母居住。
兄嫂婚变,嫂子拒不返还房屋
房子放在哥哥名下的王华万万没有想到,5年后哥哥嫂子竟然会闹离婚。原来,早在2006年王明和妻子孙玲之间便产生了裂痕。2011年,王明离家出走了三年,回家后便要求和妻子离婚。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宝贵的青春,到头来却换来丈夫的抛弃,孙玲不甘心,一定要跟丈夫平分财产。协商财产时,王明把当初和妹妹签订的产权归属协议拿出来,说这涉案房子是王华的不能分。但孙玲不相信,认为王明是在恶意转移财产。眼看着兄嫂的离婚大战烧到了自己的房子上,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王华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确权。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王华夫妻共同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从权属登记过程中所有票据及权利凭证的占有来看,原告王华、李成向法庭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等票据,而被告孙玲却未能提供证明其拥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凭证,故从权利外观形式来判断涉案房屋应归原告王华、李成所有。
综上所述,考虑到王华与被告王明系同胞兄妹关系并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且原告王华、李成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孙玲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综上,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登记在王明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妹妹王华和李成所有。
北京资深专业律师赵律师提示,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此时,该房屋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般需要先通过确权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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