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罪,法院从轻处罚判处4个月有期
发布日期:2013-09-27 作者:吴志成律师
承办经过:被告人江某之妻联系吴律师之后,建立了委托关系,在法庭之上,本辩护人提出如下数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江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当晚也是酒喝太多出于好奇才头一回吸食毒品;2、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依法缴纳罚金;3、当晚由于被告人酒喝太多,醉了躺沙发上休息,在休息期间,包厢内人来人往的,在其醒来后,才发现有毒品在果盘上,出于朋友面子才未给予制止,属于放任的故意。4、被告人江某系养殖户,其是家庭以及整个养殖场的支柱等等。建议法庭能够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最后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4个月。
量刑建议: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江某处6个月以上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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