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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权利主体

发布日期:2013-10-0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甲作为被告用人单位乙的工作人员,因非工作原因意外死亡,原告甲生前未结婚,父母也不健在,只有一个胞兄丙。在甲发生意外后,丙向乙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作出甲的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乙是否需要承担支付非因工赔偿待遇的责任?二是丙作为甲方胞兄,是否有权向乙主张非因工赔偿待遇?
案情分析: 1、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规定,乙需承担向甲支付非因工赔偿待遇的责任。
2、丙作为甲的胞兄,属于旁系亲属,无权就甲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向乙方主张赔偿责任。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慰问,发放对象是死者的直系亲属,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这非因工赔偿待遇。

审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判决乙向丙支付甲非因工死亡待遇。
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丙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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