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举证男方有“小三”,离婚损害赔偿却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10-06 作者:张兵律师
法 院:上海市虹口法院
原 告:吴 某 代理人:张 兵 律师
被 告:孙 某
案 情: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3岁。自2011年5月,原告从家中搬出,在外租房居住,自此与被告分居。2011年12月、2012年8月,原告先后两次向虹口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均未得到法院支持。2013年7月,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僵持不下。同时,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并提供了原告与黄某有婚外情的证据3份:
1、原告多次与黄某“开房”的记录,并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记录证明;
2、原告与黄某拍摄的举止亲昵的合影,曾上传在黄某的QQ空间;
3、原、被告共同的朋友A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提到原告与黄某的关系。
看似十分充足的“证据” ,但最终却未获得法院的认可。笔者认为,并非法院要求过高,而是被告的举证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笔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充分阐述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与黄某同居,无法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最终,该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的赔偿请求未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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