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杀人犯应受法律惩罚(原创)

发布日期:2013-10-06    作者:沈英华律师
杀人犯应受法律惩罚(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083,乐平市某村P女诱骗同村9岁男童L某到其家里去玩,面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受害人,P某先是将正在她家玩耍的L从楼上恶狠狠地推下去,接着又用石块猛击L的头部至头破血流,最后竟用双手死死掐住L的脖子至其窒息死亡。将幼小的L残忍杀害后,P某用建房搭架的安全网将尸体裹住,并拖到其隔壁小叔子家新建空房卫生间隐藏起来,企图掩盖犯罪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抓捕了P某。后应P某家属要求,由公安机关委托江西某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P某进行“有无精神病及责任能力鉴定”。没想到,该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却似晴天霹雳一下子将L某的父亲击倒:“鉴定被鉴定人P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且处发病期,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建议监护下治疗。”
该鉴定意见一出,公安机关当即解除了对P某采取的强制措施,改为“监护下治疗”。沈律师作为L父亲聘请的代理人,到案发地某村走访了大量村民,大都反映P女平日生活正常,没发现有精神病。结合上述鉴定意见“体格检查”记载:“被鉴定人P某神志清,发育营养正常,心肺听诊无异常,肝、脾未扪及肿大,神经系统检查无异常”,我们认为鉴定有误,遂到公安部门要求查阅“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遭到断然拒绝,理由是律师要到审查起诉阶段才能阅览案卷材料。律师当即提出,作为受害人的父亲,认为鉴定有误,应当有权查阅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便于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办案人员坚持只能告诉鉴定结果,不能出示鉴定意见书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但我们没有看到材料如何针对鉴定意见及证据材料提出重新鉴定?万般无奈之下,律师只能在没有看到任何材料的情况下勉为其难起草“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因犯罪嫌疑人P某故意杀害L一案,不服江西某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之结论:“被鉴定人P某患有精神病性状的抑郁症且处于发病期,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理由如下:
1    P某从来没有精神病史,绝大多数村民可以作证;
2    今年6月份,P某仍在浙江打工,不可能在乐平市精神病医院门诊治疗,该门诊病历极有可能系伪造;
3    仅凭一次未经质证确认的门诊病历就认定P某有精神病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    公安部门调查的证人大多是P某的亲戚,偏袒P某甚至做伪证的可能性极大,不足为凭。
5    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至今没有见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所依据的相关证据,尽管代理律师多次提出查阅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均遭办案人员拒绝。申请人有充足的理由怀疑《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所依据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强烈要求公安部门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市)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重新鉴定,以利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2011227,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P某诊断为心境障碍(抑郁症)。201083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及控制能力明显受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此,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要求追究P某故意杀人刑事责任,我方则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沈英华律师作为受害人父亲聘请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通过认真研究案卷资料可知,被告人作案时神智清楚,即使患有心境障碍(抑郁症),对其作案时的精神影响非常小。
其一,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对作案过程记忆非常深刻,描述非常详细,每次供述基本相符,没有前后矛盾的地方。说明被告人作案时头脑相当清楚,否则其不可能对作案过程记得如此清楚。因为人在糊涂时特别是精神病发时的记忆能力是非常弱的。
其二,受害人被推下楼后开始哭喊,被告人怕被人发现,又用砖头砸脑袋、用手掐脖颈至受害人死亡。之后为了掩盖罪行不被人发现,又转移、隐藏受害人尸体。如果当时被告人精神失常,断不会有正常人隐瞒事实掩盖罪行的心理状态。说明被告人即使有心境障碍(抑郁症),作案时并未明显发作。
其三,证人叶某等说案发前“我感觉不出来彭桂琴有精神病”,证明即使有也相当轻;同监室狱友邹某、徐某、李某及翥山寺住持等与被告人近距离接触过的人都说被告人一切正常,包括吃饭、穿衣、洗脸、刷牙、洗衣服、洗澡、睡觉、回答问题等一切都正常,和正常人没有区别,证明案发前后被告人精神状况没有太大变化。
综上所述,被告人原想将受害人推下楼直接摔死,见受害人未死又用砖头砸脑袋致其头破血流,见受害人还没死再用手掐脖子至受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选为死刑。考虑到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后从未对受害人进行任何赔偿,甚至没有一句慰问或道歉的话,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然法医鉴定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被告人作案时头脑清醒,记忆良好,作案前后行为正常,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具有较强辨别能力,我方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1128,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判处P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P某及丈夫赔偿L某父亲经济损失130326元。
至此,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适度维护,虽然不十分完满(受害人家属始终认为P某根本没有精神病),但P某毕竟为自己的杀人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与最初鉴定确认的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大相径庭。尽管双方均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
s7908@126.com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