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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抢劫杀人罪是否一定要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3-10-07    作者:庄荣华律师
【抢劫杀人案】-成功辩护免死【市中院刑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宁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1 9 4 8年出生,住本市江宁区,系被害人Z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男,1 9 7 6年出生,住本市江宁区,系被害人Z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C,男,1 9 8 1年出生,住本市江宁区,系被害人Z之子。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男,1 9 8 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江宁区。2 0 0 6年4月2 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Y,男,1 9 8 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2 0 0 6年4月2 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M,男,1 9 8 6年出生,住本市秦淮区。2 0 0 6年4月2 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K,女,1 9 8 7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2 0 0 6年4月2 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 0 0 6年8月31日以宁检公刑诉
  (2006)号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 1月1 0日又以宁检公刑追诉(2006)1号追加起诉书一并指控被告人X、Y犯抢劫罪、盗窃罪,指控被告人M、K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支持公诉,被告人X、Y、M、K及其相关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  2 0 06年3、4月间,被告人X、Y多次预谋实施盗窃。2 0 06年4月1 6日凌晨1时许,二被告人携带羊角锤、纱布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江宁区,撬开酒店配电房天花板进入酒店内,。欲撬盗酒店保险柜,当二人行至一楼大厅时,发现被害人Z(男,5 6岁)睡在大厅椅子上,因恐被其发现,被告人X、Y交替持羊角锤多次击打Z头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后二被告人撬保险柜未果,即从吧台柜子内劫得苏烟7条、茅台酒1瓶,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M、K明知被告人X、Y实施犯罪,仍于2 0 06年4月1 8日晚,将X、Y存放在K暂住处的羊角锤等作案工具,抛至本市秦淮区河中,将纱布手套等烧毁。被告人M还将被告人X、Y抢劫所得的部分赃物卖给他人。
    2 006年4月2 2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本市抓获被告人X,当晚,在X协助下,在本市抓获被告人Y、M、K。
    二、盗窃罪
    2 0 0 6年3月1 0日晚1 1时许,被告人X、Y携带纱布手套、錾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江宁区,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3 0 0 0余元及五粮春等酒类兑奖卡数百张,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1 5 0 0余元。后被告人X、Y用窃得的兑奖卡先后在多处超市兑换现金及购买微波炉、电磁炉、香烟等物品。
    2 0 0 5年6月2 6日晚、7月3日晚、1 2月2 3日晚,被告人Y先后三次窜至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翻窗入室,在仓库一办公室内,窃得LG液晶显示器四台,在冲撞实验室内窃得优派液晶显示器二台、电脑主机一台、爱普生喷墨打印机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 2 2 7 6元。被告人X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分别达到较大和巨大。被告人M、K明知被告人X、Y实施犯罪,仍帮助其毁灭犯罪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X、Y以及被告人M、K系共同犯罪。被告人X、Y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羁。被告人X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属有重大立功情节。被告人X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实,被告人X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2 0 06年3月1 0日晚其与Y潜至南京实施盗窃的犯罪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X、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M、K明知被告人X、Y实施犯罪,仍帮助其毁灭犯罪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Y犯抢劫罪、盗窃罪,指控被告人M、K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予以采纳。被告人X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属有重大立功。被告人X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其盗窃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M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Y、M、K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X的辩护人提出,X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X系公安机关经调查,确定其有作案嫌疑,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后,其交代犯罪事实。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采纳。被告人X在犯罪中实施暴力,致人死亡,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Y的辩护人提出,Y在抢劫犯罪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Y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情节虽相对较轻,但其事前参与预谋,犯罪中亦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不符合从犯的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其在抢劫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相对较轻,故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M、K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适用缓刑。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56858.5元民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 0 0 0 0 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犯抢劫罪,判赴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 0 0 0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Y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j罚金人民币5 0 0 0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M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K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X、Y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A、B、C人民币256858.5元。(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9日
                                                         代理书记员:黄震

附相关罪名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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