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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的“工资”

发布日期:2013-10-12    作者:王胜利律师
理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的“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用什么样的
工资来计算其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疑惑。《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到几个计算相关赔偿项目的工资
  一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并且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对工伤职工所受伤残等级与停工留薪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有些地方作出了明确地规定,有此地方则没有明确,没有明确的地方需工伤职工出具有关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之类的证据证明其确需医疗或休息。
  二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条例共有两项工伤待遇是涉及到此项概念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工资系指统筹地区(看统筹到哪一级)由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可以查询得到数字。
  三是本人工资。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构成110级的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条例还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条例多处涉及本人工资概念,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注意保存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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