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被烫伤应向谁主张损失赔偿?
发布日期:2013-10-19 作者:聂晓东律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你被烫伤是顾客王某造成的,但王某不慎滑倒因利豪酒店地板湿滑引起的,所以,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利豪酒店实际上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王某对你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利豪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利豪酒店是在王某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你要起诉,王某和利豪酒店应为共同被告,只有将两诉合并审理,才能在二被告间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所以王某和利豪酒店应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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