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如何更好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翟方进律师
首先是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程序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就是通过会见、阅卷尤其是取证、举证、质证等具体业务活动,找到指控证据的瑕疵,发现程序保障的疏漏。因为任何一位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人,所以我们的法律就不能以存有瑕疵的证据与存在疏漏的程序,决定被告人的最后命运。此时,诸如“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程序权利就成了最大的程序正义。因此,要充分保障律师的程序权利,才能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其次是要充分理解辩护律师的角色身份。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就是接受指定或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法律专业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故而,律师就要极尽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证据事实、程序保障、定罪量刑上进行辩护,从而最大可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所有的执业行为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法律要求。所以,这就要求法官与检察官有一个平常心态,而不要看见律师就厌烦、听到律师就心烦。
最后是要充分尊重辩护律师与审判人员、公诉人员的同等地位。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尽管律师的辩护权是来自于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其与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之间,只是法定职责的不同,虽然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代表了国家权力,但是并没有地位的不同。在行使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均具有其职业独立性,但相互的法律地位却是平等的。通过审判人员行使国家审判权、公诉人员行使国家控诉权、律师行使辩护权,构成了司法体制的三个方向,组成了司法制度控辩审的三角架构。其中辩方与控方是一种诉讼对抗关系,这是为了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而作出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通过立法而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最终形成了控辩对抗、审判人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然而,在现实中却始终未能尽如人意,理性的控辩对抗局面并未能形成。因此,尽快确立律师的同等职能地位,将能更好的发挥律师作用,有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尽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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