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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风险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张颖律师
 核心内容:任职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的风险。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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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风险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主要表现为:
  1.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此外,我国《刑法》中也有许多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或者单罚,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就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职务风险例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
  2.民事赔偿责任 
 (1)因经营过错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f‘问题的意见(试仃)》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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