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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3-10-28    作者:陈超明律师


致: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备小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作为XXXXX有限公司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拟由XXXXX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深圳市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涉及的设立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见书,本律师声明:
1、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观点和评价,均是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发表的。
2、就本法律意见书,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备小组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不正确说明和重大遗漏,有关材料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仅就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等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4、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深圳市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设立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应当查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宜向深圳市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小组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深圳市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深圳市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有关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深圳市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律师将在相关文件中对所引用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设立深圳市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深圳市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深圳市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深圳市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拟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深圳市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深圳市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XXXXX有限公司(简要介绍略)
    (一)资产额
(简要介绍略)
(二)赢利及净利润
   (简要介绍略)
   (三)根据XXX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XXX有限公司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符合《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款的规定。
经审查:XXX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深圳市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深圳市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XXX有限公司,为其独资设立,(简要介绍略)
四、XXXX有限公司已按法定程序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预核准登记(简要介绍略)
五、发起人为设立深圳市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而拟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简要介绍略)
六、XXX有限公司拟任职的公司高管履历情况。
   (一)(简要介绍略)
   (二)(简要介绍略)
   (三)(简要介绍略)
   (四)(简要介绍略)
    高管资料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七、XXX有限公司的设立尚待正式批准。
 
结论意见:深圳市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起人为设立深圳市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进行的工作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的。深圳市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XXX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无其他出资人,因此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主发起人具备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尚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的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章)
                                     执业律师(签名):陈超明律师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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