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3-10-31 作者:张沂峰律师
根据今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山东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确定了山东省盗窃罪的新的具体数额标准。
据山东高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韩芳丽介绍,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刑罚对盗窃罪打击的弱化。依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000元。而对《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为统一全省执法标准,在出台新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时,《通知》同时对盗窃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作出规定,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价值70万元以上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的,可由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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