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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破产 结石患儿自认倒霉?
www.110.com 2010-07-12 15:49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赔偿事件因三鹿破产程序被裁定终结而画上句号,今后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这一结果激起了结石患儿家长们的强烈反响(中国广播网2009年11月30日)。

  监管部门是不是也该承担赔偿责任

  汤志勇

  把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的直接责任人,本身就是监管部门的责任。让监管部门发挥其应有的职责,避免下一个三鹿出现。

  三鹿死了,结石患儿不能自认倒霉。

  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一般是指普通破产。但对三鹿来讲,我认为其不属于这种情况。所谓普通破产,应该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破产,就像一个人的寿终正寝;而之前的三鹿,则是一个经营得非常红火的企业,后来因为遭遇致命打击而夭折,属于意外死亡,也就是特殊破产。

  三鹿特殊破产,固然是由于企业自身不争气的原因,但也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位密不可分。作为地方工商、质检等部门,担负着产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对于像三鹿这样的、尤其是从事和公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食品生产的大型企业,有关部门尽到监管责任了吗?如果说尽到了监管责任,那三鹿奶粉免检产品的称号是谁发的?添加三聚氰胺现象也不是一天两天的现象了,而是长期存在的,有关部门为什么监测不到?既然监测不到,为什么不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呢?失职就该付出代价,结石患儿是无辜的,不应该独吞苦果;监管部门却是有责任的,有责任担负起赔偿的责任。

  所以,我们的《企业》有必要完善特殊破产这一条:属于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有关部门承担渎职责任,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对于非监管部门失误,如灾害、纵火等突发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企业破产,由责任人赔偿。把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的直接责任人,本身就是监管部门的责任,让监管部门发挥其应有的职责,避免下一个三鹿出现。

  谁来抚平三鹿留下的社会创伤

  李英锋

  由政府‘抚平’三鹿事件遗留的社会创伤也符合公众期待,希望政府能从处理三鹿事件后遗症开始,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时展现出应有的国家责任和担当。

  三鹿死了,但三鹿的后事还未了,三鹿留给社会的创伤还远未抚平。

  为数众多的结石患儿的赔偿问题是三鹿事件的最大后遗症,现在看来,期冀通过三鹿破产程序来求治这一后遗症已经不太现实。因为在三鹿破产程序中,结石患儿的赔偿费用被列为普通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普通的清偿顺序排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欠缴税款之后。而据一直代理三鹿患儿索赔事项的彭剑律师介绍,三鹿在支付员工工资、社保以及将房产等拍卖还债后,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支配。

  此路不通,是否还有其他路可走?笔者以为,有。在三鹿事件中,三鹿集团是主要责任人,但并不是惟一的责任人,还有一个连带责任人——政府。下这样的结论,理由有三:其一,政府有关部门曾长期授予三鹿奶粉免检产品称号,有误导公众之嫌;其二,透过国家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的问责,不难发现,政府有关部门在三鹿事件之前的奶业市场监管环节并未尽到全部责任,有失职之嫌;其三,国外在处理规模侵权纠纷时,政府往往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国际通行做法为我国全面彻底处理三鹿侵权纠纷提供了参考。而根据连带责任分担责任的方式,一个责任主体消亡或失去承担责任的能力后,由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或剩余责任,被侵权人完全可以向连带责任人求偿。因此,三鹿破产后,也无财产可供赔偿,结石患儿可以要求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实,政府在三鹿侵权纠纷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法定的国家赔偿原则也并不相背离。《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尽管三鹿事件并不是直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但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充分履行职权有密切关系,而没有依法充分履行职权也可以视为一种“违法行使职权”。

  由政府“抚平”三鹿事件遗留的社会创伤也符合公众期待,希望政府能从处理三鹿事件后遗症开始,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时展现出应有的国家责任和担当。

  预赔偿制度能否为食品安全减压

  梁江涛

  由政府先期垫付,让受损的消费者得到赔偿和补偿,相当于设置了一个‘减压阀’,消除消费者因问题食品引发的不良情绪,有利于双方纠纷的依法和妥善处理。

  为了防范今后在公共食品安全事件中再出现“索赔结石”的不良现象,应建立政府预赔偿制度。

  政府预赔偿制度,就是消费者在食品购买、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先期垫付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和其商品价值十倍赔偿金,然后向责任厂家追偿所有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在“问题食品”引发的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个人取证、投诉和交涉上存在难度,纠纷久拖不决,加剧了社会矛盾。由政府先期垫付,让受损的消费者得到赔偿和补偿,相当于设置了一个“减压阀”,消除消费者因问题食品引发的不良情绪,有利于双方纠纷的依法和妥善处理。如果万一出现“问题企业”破产,有限责任终结的特殊情形,政府垫付即作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

  同时,通过这一制度的调节作用,职能部门由被动受理投诉转变为主动介入,利于及早保全受损者的合法权益。不至于造成像结石患儿家长眼巴巴等着赔钱,结果分文不见,从大失所望转为迁怒于政府这样的事再度重现。

  解决患儿赔偿是当务之急

  毕晓哲

  解决患儿和家长最急切需要解决的赔偿和医疗救治费用问题,应该多措并举,社会公众或政府应该瞄准时下最有效的救济途径,而不是仅盯着法律的修订。

  三鹿赔偿案件走到今天这一步,也在意料之中。但是,从公平合理和体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目前的结果的确有些不公。患儿亟待救治,但却得不到一分钱赔偿,放在谁身上也无法接受。因此,部分患儿家长强烈要求对破产法赔偿程序进行修改,也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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