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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纠纷诉讼中员工如何举证

发布日期:2013-11-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某孕期女职工张小姐,因为怀孕,遭到了单位的辞退。在辞退当天,张小姐要求企业开具书面的辞退通知,遭到拒绝,万般无奈,只有怀恨离开单位。后实在难平,申诉到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果在仲裁中,单位陈述说张小姐擅自脱岗,一直在旷工状态中,单位从来也没有辞退过张小姐。仲裁委遂裁决张小姐败诉。

  举证责任二:被辞退的事实

  在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要想打赢辞退案件,还必须要证明单位确实辞退过员工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只有证明了这两个事实,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才会发生倒置,即由单位来说明辞退的理由,并予以举证证明其合法性,如果不然,才会发生单位败诉的后果。

  可以证明辞退事实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

  1、 书面的辞退通知书,这是最好的证据,但是上面一定要有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2、 录音证据

  万般无奈时,作为员工,别忘了采取这种方式搜集证据。

  3、 工作交接单

  特别提醒:需要原件,而且最好有公章,且能够体现是被单位辞退了的信息。

  举证责任三:平均工资以及工作年限

  尽到以上两个举证责任的前提后,单位如果无法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将会被裁决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员工举证来证明补偿的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补偿的基数(也就是平均工资)

  司法实践中,工作年限的主要证据有劳动合同以及社保单。补偿的基数一般有工资条、工资折子、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案例: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入职后没有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亦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其入职五个月后,公司寻找借口辞退了王某,王某不服,申诉到了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果,仲裁中公司否认王某系公司员工,王先生手中又缺乏相应的证据,遂败诉。

  举证责任一:存在劳动关系

  很多员工甚至部分律师皆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固然,我国法律出于实际情况,以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实规定了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是这种倒置并不是说所有的举证责任全在于企业,员工只要申诉即可。在此种辞退案件中,作为员工,每一个举证责任就是需要证明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王先生就是因没手中既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存在过劳动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单位辞退过,所以才遭到败诉的后果。

  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1、劳动合同;2、工资条、工资单、工资发放存折;3、社会保险凭证;4、胸卡、门禁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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