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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投保告知常识

发布日期:2013-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人承保投保人公证职业责任的业务中,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回复义务,经双方确认,制定以下告知规则:

一、 投保人投保时的告知规则:投保人在向保险人投保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时,应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以下情况:1、 全国合法从事公证业务的被保险人名册。2、全部被保险人上一自然年度公证业务件数,公证业务收入。3、其他经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需要告知的事项。

二、 处理利害关系索赔过程的告知规则 1、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收到利害关系人以非诉讼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出公证责任为内容索赔并拟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尽快向保险人告知。向保险人告知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利害关系人索赔书面文件副本。 (2)该项公证书副本。 (3)被保险人就此所作的书面说明。 保险人在收到本条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投保人出具收条,10个工作日内对下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收到索赔交件并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意见。 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收到利害关系人向被保险人提起以公证责任为内容的诉讼通知、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告知。向保险人告知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包括起诉书在内的全部诉讼文件;(2) 该项公证文件副本。(3) 被保险人就此所作的书面说明。(4) 有关拟用诉讼费用的预算及说明。 保险人在收到本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投保人出具收条, 并对下步工作及诉讼费用的使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收到索赔交件并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意见。 以上1、2项告知同时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 赔申请,是索赔程序的开始。 3、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诉讼期间,与诉讼另一方有关调解的任何方案,均应向保险人书面告知。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调解的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就是否同意调解方案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意见。 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3日内,应告知保险人。向保险人告知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 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副本。(2) 是否上诉的意见。(3) 上诉后的诉讼费用的预算及说明。 保险人在收到上述告知后,应在5日内,就是否同意上诉以及诉讼费用的使用予以答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意见。5、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收到法院终审判决或仲裁书10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或仲裁书副本,诉讼费用的使用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上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收条。

三、索赔事项的告知规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索赔申请书。2、索赔事项(保险事故)说明书。3、公证处合法执业文件。4、公证员合法执业文件。 5、公证书副本。 6、按本规则应向保险人告知的全部文件及保险人收条及答复文件。 7、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生效后向胜诉方付款凭证及收款方收据。 8、诉讼费用凭证及保险人就有关诉讼费用使用的答复。 9、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使用的其它费用凭证。 上述各项文件在本规则第二条己告知过的文件可不再提供,只提交保险人收条及答复文件即可。 保险人在收齐上述索赔文件2日内向提出索赔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具收条。逾期未出具收条的,视为收到。

四、告知文件的形式及要求 本告知规则所涉及的告知与答复等所有文件,均为书面文件。 本告知规则的告知及答复方式采用先以传真方式,随后应将告知或答复文件原件以专递方式送达对方。经双方另行约定也可采用如电子邮件方式。 本告知规则的告知及答复均应加盖公章或双方约定的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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