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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入车站盗窃钱包,律师辩护判刑半年

发布日期:2013-11-05    作者:张长海律师
——孙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201319,王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亲戚孙XX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王坤律师为其亲戚孙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因孙XX伙同他人两次窜入XX车站候车室进行盗窃旅客钱包而被抓获的,该案案件盗窃价值4000元,现该案已被检察院起诉至XXXX法院。       
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孙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81517时许,被告人孙XX伙同宋XX来到XX火车站候车室安检口处伺机盗窃作案,由被告人宋XX望风,孙XX趁旅客李XX进站不备之机,将该李放在左后裤兜内的钱包(内装人民币2800元)盗走,随后在被告人宋XX的协助下二人逃离。
220129517时许,被告人孙XX伙同宋XX再次来到XX火车站候车室安检口处伺机盗窃作案。被告人孙XX趁旅客林XX进站不备之机,在宋XX的协助下,将该林放在右后裤兜内的钱包(内装人民币1200元)盗走。二人准备逃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宋XX盗窃旅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孙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被告人孙XX做罪轻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孙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XX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退赔赃款,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孙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孙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主动退还赃款赃款,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又系是初犯;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孙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孙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数日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孙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孙XX案件中诸多从轻情节,为其进行了其犯罪明显较轻,应从轻减轻量刑的辩护。成功为被告人孙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孙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320
附本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孙XX亲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孙XX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孙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本案被告人孙XX在本案的前期没有能够全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隐瞒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在法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自己错误,终于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XX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退赔赃款,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孙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孙XX在参与本案的抢劫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孙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孙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主动退还赃款赃款,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又系是初犯;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孙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孙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孙XX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孙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孙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孙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王坤律师
 
20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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