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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11-07    作者:110网律师
在哪些情形下,占地单位i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两方面情形:(1)所谓的“没有条件开垦”,具体又有两种情况:其一,耕地占用单位i本身没有条件去开垦新耕地。如学校、机关等公益性机构和各种工矿企业等,不具有耕种的技术和人员,不具备开垦新耕地的能力,或者其开垦成本过大。其二,在有些地方,耕地后备资源确实不足,耕地减少后更不具备开垦新耕地的条件,或者根本就没有可供开垦的土地。(2)所谓的“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是指虽有可开垦的土地,但开垦后质量很差,达不到与其所占用耕地相当的程度,致使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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