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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发改产业[2006]8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管理,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的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并实施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名称变更
   
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公告》内的产品名称也应按照规定随之变更,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公告》内产品的名称,使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同时,车辆标牌、产品合格证、车辆使用手册和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应予以变更。
   
20066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20061110日前通过《公告》申报系统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200711日起《公告》内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再销售。
   
二、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当实施VIN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工作机构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以下简称WMI),并编制和备案VIN编制规则;已获得WMI的企业,也应当按规定修改、完善并重新备案VIN编制规则。
   
申请WMI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一)三轮汽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3000辆,低速货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500辆(以2005年或2006年协会统计数据为准);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已正常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且合格证信息与产量相对应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经我委公示后才能获准取得WMI20061231日前未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生产资格自动撤销。从20071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都应当按规定标识VIN;在2007331日前,《公告》内的产品也应当补充标识VIN。否则,未标识VIN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销售。
   
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名称更改和申请、启用VIN等工作,及时切换产品,并在产品的有效过渡期内及时销售库存产品。
我委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进行VINVIN标识、编制规则的培训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帮助和督促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产品更名和启用VIN等工作。 
   
  件: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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