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预习笔记: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发布日期:2013-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三级应急预案。本法第70条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略)
3.调查处理措施。本法第72条规定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1)开展应急救援措施。
(2)封存。
(3)做好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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