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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预习笔记:食品检验制度

发布日期:2013-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食品检验由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3.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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